非法小電鍍業主獲刑1年
發布時間:2013-11-05 00:00:00 點擊率: 發布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近日對污染環境的非法小電鍍業主進行了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4000元。這是自今年6月“兩高”司法解釋頒布以來,寧波市宣判的首例“污染環境罪”案件。
今年8月1日,慈溪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新浦鎮上舍村半掘浦沿2號有人在非法從事金屬件鍍鋅加工,廠房內有兩條鍍鋅生產線,現場沒有配套污染物處理設施,電鍍生產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廠房東側未經防滲漏處理的水池內,直接滲漏至外環境。調查發現,業主陳某某并未辦理相關的工商和環保審批手續。慈溪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電鍍廢水進行現場采樣。
根據《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中六價鉻限值為每升0.2毫克。而經慈溪市環保局監測站監測和浙江省環保廳認可,業主陳某某電鍍加工外排的廢水中含有鋅、六價鉻等重金屬物質,其中,六價鉻含量為每升260毫克,嚴重超標。
據了解,電鍍企業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對環境和人體的傷害極大。以六價鉻為例,含有劇毒,是致癌物質,對環境有持久危險性。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行為,屬于嚴重污染環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慈溪市環保局據此認為,陳某某外排的電鍍廢水已嚴重超標,其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罪”。8月11日,慈溪市環保局將這起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的庭審現場,陳某某交代,他的兩條電鍍生產線是朋友淘汰下來的,從今年3月底開始生產到8月1日被查,做了近4個月的電鍍加工。法庭對此案當場進行了宣判,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經構成污染環境罪。由于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據專家介紹,這是寧波市自“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進入司法程序的首個案子。“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企業對違法行為造成環境損害,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這從根本上起到了保護環境的作用。這起案件的宣判,對慈溪市的電鍍企業具有教育和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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